第51章 宣判(1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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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10月25日上午九时整,仙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。
国徽高悬,庄严肃穆。
能容纳百余人的旁听席座无虚席。
中间区域,仙台大学的师生代表正襟危坐,神情凝重。
后排挤满了来自省内外多家媒体的记者,相机和笔记本早已准备就绪。
空气凝滞,只剩下书记员敲击键盘的细微声响和偶尔压抑的咳嗽声。
法警将被告人张远带入法庭。他眼窝深陷,目光始终低垂,回避着所有投来的视线。
他在被告席坐下,法警立于其身后。
审判长及两名审判员、一名人民陪审员步入法庭,全体起立。
“传被告人到庭。”审判长的声音沉稳有力,回荡在寂静的法庭内。
核实被告人身份、宣布案由、告知诉讼权利……
程序逐一进行。审判长敲下法槌:“仙台市中级人民法院,现在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远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。现在开始法庭调查。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。”
公诉人起身,清晰有力地宣读起诉书:
“被告人张远,男,1982年5月出生,汉族,捕前系仙台大学医学院研究生……2006年9月期间,被告人张远因对被害人林浩获得赴美交流名额心生不满,认为林浩在导师面前诋毁自己,遂产生报复之念。”
“张远利用其参与实验的便利,于9月8日私自藏匿少量剧毒化学品N-二甲基亚硝胺原液。、”
“9月9日,其在校外化工店购买注射器、玻璃瓶,并通过二手交易购得旧保温杯用于分装、储存毒液。”
“自9月6日起至9月10日,张远多次趁302宿舍无人或室友熟睡之机,使用注射器将毒液注入宿舍公用饮水机内。”
“9月10日晚,被害人林浩饮用该饮水机的水后,出现严重中毒症状,急性肝肾功能衰竭,经送医抢救脱离生命危险,但造成不可逆的健康损害,损伤程度经鉴定为重伤一级……”
“被告人张远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故意杀人罪(未遂)追究其刑事责任。”
起诉书字字清晰,指控内容令人心惊。旁听席上响起一阵压抑的议论声,林母的抽泣声隐约可闻。
公诉人随后开始举证。物证:被起获的蓝色旧保温杯、玻璃注射器、棕色小玻璃瓶、从保温杯内提取的残留毒液样本、饮水机部件提取物……均当庭出示,并由鉴定人说明了毒物检测结果。
书证:张远9月8日的实验记录本原件及鉴定意见、其在诚信化工店的刷卡消费记录、与二手卖家的通话记录清单……一一呈堂。
证据链条在公诉人沉稳的陈述中一步步收紧,指向清晰无疑。
“传鉴定人陈默出庭作证。”
陈默身着深色夹克,步伐稳健地走入法庭,在证人席站立宣誓。
公诉人首先提问:“陈默先生,请向法庭说明您在本案侦查过程中所参与的工作及主要发现。”
陈默面向法庭,语调平缓客观:“我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邀请,参与本案现场复勘及案情分析工作。主要发现有三点。”
“第一,在现场复勘302宿舍饮水机时,我注意到底座与地面接缝处易残留微量物质,建议技术队对此前忽略的缝隙进行重点取样。”
“后经检测,该处缝隙提取物中检出与保温杯内残留液相同的N-二甲基亚硝胺成分。这证实了投毒地点确为该饮水机。”
“第二,在审阅被告人张远9月8日的实验记录时,我发现其记载的大鼠给药剂量,经计算远超该毒物对实验动物的半数致死量。”
“就此,我咨询了省医科大学毒理学专家刘教授。刘教授明确表示,按该剂量注射,大鼠不可能存活至48小时并呈现记录中所描述的‘标准’肝脏病变。”
“该实验记录存在根本性逻辑错误,系伪造可能性极大。这一破绽为突破被告人心理防线提供了关键切入点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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