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65章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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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检方称上诉人王家强却因没有得到搬运费用,加之等待时间过长,心中产生怨恨,甚至采取偏航的方式,故意在精神上恐吓对方,给对方造成心理威慑,致使其跳车死亡。”

“本院经审查认为,拉拉货平台没有设定规划路线,而且根据警方所做的侦查实验,上诉人所行驶的路线相比于导航要快五分钟的时间,加之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在车内发生过争吵,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,检方的诉求本院不予采纳!”

“原告方所称的刑事部分,与检方基本相同,不再重复回应。”

“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家强发现被害人马玲玲将身体探出车外,可能坠车的情况下,轻信可以避免,未及时采取制止或制动等有效措施,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,致其坠车身亡,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”

“本院经审查认为,司机的主要任务是安全驾驶,其注意力应当在路况和车况上,一审判决过分加重了司机的安全保障义务,实属苛责!本院不予认可。”

“根据上诉人的陈述以及现场勘查和视频佐证,被害人跳车时,上诉人王家强已经采取了轻点刹车的制动措施,本院采纳辩护人林川的意见,对于被害人马玲玲的跳车行为,上诉人王家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。”

“被害人马玲玲作为成年人,应当知道跳车行为的后果。本案并无证据证明,被害人的这种自创风险行为与上诉人有关。经合议庭合议,根据《华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六六条、第八八八条规定,判决如下!”

“一、撤销潭城法院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。根据上诉人王家强在本案中的作用,应对被害人马玲玲的死亡承担30%的侵权责任。”

“二、驳回检方的抗诉申请。”

“三、原审被告人王家强无罪。”

“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”

审判长万高峰说完后,紧接着又拿起了一页材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