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一下所谓的证据不完整(2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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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刑侦技术,能够被认定为“铁证”“直接证据”,首先得证明检测方法本身没有问题,但很可惜,在这个年代,以DNA为核心的所谓痕迹检测,根本就不成熟。
这是有现实案例支持的,在1990年,日本著名的“足利事件”,就是日本刑侦历史上警方首次引用DNA鉴定结果作为主要证据。
然而结果呢?
这起案件中的DNA检测方法是当时较早期的“RFLP法”(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),技术尚不成熟,后来被证明存在误判。
2009年,当时被认定的凶手,在新型DNA检测(STR法)重新鉴定后被证实无罪,随即被释放。
这就是新技术不够完善,不够准确可靠带来的恶果。
再说回本案,只依靠时间线来断定,只有你能作案,所以你是凶手,可能吗?
答案是没问题。
同样举出实际案例,在1993年的丰川市高龄女性杀害事件中,警方就是以时间顺序+邻居证词+被告行为矛盾三者为基础,成功定罪。
而恰好,这三点,在本文中,都有对应。
日本法律体系是跟英美学的,法庭对之前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很重视,所以在这个情况类似,又有前例的情况下,完全可以认为是“铁案”。
我从两方面都解释了,现在应该不存在所谓的“争议”了。
没有实际相似的案例判罚支撑,难道我会乱写妃英理的话?